关于离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案例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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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会有离职的经历,在这里滨州招聘网的小编举例并解答相关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
小张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劳动期限未到的一天,小张向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自即日提出申请之日起,望公司批准在下个月的今天办理本人的离职手续”.
请问:小张的做法对吗?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小张的做法是对的,因为,在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因个人原因想离职的情况下,小张遵守了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小张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小张。
案例二:
小李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工作第二个月的时候,小李因家里有事急着回去,向公司提出了离职,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写道“今天提出离职,希望领导今天就办理“。
请问:小李的做法对吗?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解答:准确的讲,小李的做法不对,因为小李还在试用期内,而公司没有违法劳动法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天。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通知企业的,没有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所以,小李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小王是X公司从人才招聘会上招进的,担任技术研发人员,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过了3个月后,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就向公司提出,但公司解释说,你的试用期是6个月,需要过了试用期才缴纳社保,随后,小王即刻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保。
请问:小王的做法对吗?该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多少?
解答:小王的做法是对的,原因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小王缴纳社保。由于公司有过错在先,所以,小王在立即提出解决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履行了3个月的时间上推算,X公司需要支付小王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
小万2004年9月份进入Y公司,进入公司后什么也不会,公司就安排他跟着师傅学习,帮着打下手,2年过后,小万自己也成了师傅,就这样一直到了2008年1月份,公司才与其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止。临近劳动合同到期的前夕,公司考虑各种因素,决定不续签小万的劳动合同,于是,在2010年12月份通知了小万,告知其公司部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问:小万可以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公司需要支付小万经济补偿金,又因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其计算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所以,小万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