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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报销政策(一)

时间: 2014-08-23 09:2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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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报销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对象: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原新农合参合农民及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新生儿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2、保障范围: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3、支付比例: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