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维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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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最根本的是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变化,我国建立起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为主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由国家立法、部门法规、单行法规和地方立法组织的层次不同、较为系统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部分条款需要修改,相关配套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工资立法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劳动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与国际劳工标准有较大差距。在劳动保障标准建设方面,应该予以高度关注,并着力尽快拿出解决办法。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前国际劳工局局长弗朗西斯.勃朗夏说过:“没有监察,劳动立法只是一种道德力量,而不是有约束力的社会纪律。”劳动保障监察为劳动者建立了一道国家力量的保障屏障,充当着保护劳动者的“社会警察”。在我国,劳动监察的范围涉及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其主动监察和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处罚功能是劳动者自身所没有且不可或缺的。由于诸多因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逐年上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编制人数、经费、装备等情况难以满足执法检查工作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执法能力,积极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联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应当优先发挥劳动者和雇主双方主体的作用,而不能过分强化政府行政对劳动关系调整的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公会组织参与劳动关系调处和集体协商尤其重要。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权益,而且有利于调整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劳资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劳资双方提供了对话的平台。我国要进一步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大力推动已建工会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积极推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继续稳妥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并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期达到改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推进各类调解组织发展,多渠道化解劳动争议。实践证明,协商调解是化解劳动争议的最好做法。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经基本建立,调解队伍不断充实,但素质不高、队伍不稳的问题仍然突出。应当把调解解决争议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对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争议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争议。不断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调解员和仲裁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认真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大协作机制,大力推进地区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建立,提供具有行政北京的调解服务,积极探索培育各类社会性调解组织。加强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工作配合,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劳资双方依法、依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办事。同时,进一步大力推进企业调委会的建立,在企业内开展“预防机制”,提前介入企业与工会之间,为其疏导问题与争议,引导企业改善劳资关系,将争议化解在萌芽之中,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