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期间员工应该享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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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虽因患病退出工作岗位,但只要仍保持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应平等地享受用人单位给予与在岗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福利不是以实际参加工作为前提。如果发放的津贴、补贴、岗位资金等是专门针对在岗职工的,已退出劳动岗位的的劳动者不应当享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津贴是单位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如: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等。补贴是单位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助。如:粮油、水电、煤气、采暖、通讯补助等。现行职工福利的内容大体分为五部分:
1.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各种补贴制度。如职工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费、托儿费、探亲假路费、婚丧假待遇、职工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职工病伤假期间救济费、职工住房补贴等。
2.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而建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
3.为活跃职工文化生活而建立的各种文化、体育设施。如图书馆、阅览室、体育活动场所等。
4.逢年过节时发给职工的福利,比如端午送粽子、中秋送月饼、过年送礼盒及慰问金等。
5.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福利。如兴建职工宿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