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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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资制度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建立的,现行的工资制度要是完善前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调动了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干部队伍的变化,现行的工资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工资制度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都是以出台机关单位职工的工资调整政策为主线,事业、企业单位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的工资调整标准。从这度四次工资改革来看,每一次改革都始终围绕着“职务与级别”的不同功能与权重展开。每一次都有进步,但也都存在不足。
1956年,建立等级工资制。突出了“级别因素”,工资结构只设置了级别工资一项。但是,由于工资待遇主要依赖于级别,而级别多年甚至几十年不变,提职务也不能相应提升级别和待遇,从而导致公务人员“职级不符、劳酬脱节”。在这次定级中,旧吏制中的“品位分类”色彩仍很浓重,注重的是级别而非职务,职务只决定权责和任务,级别才决定地位和报酬,因此出现很多官在职小、职大官小或有官无职的现象。由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加之工资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使工资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1985年,建立结构工资制。这一次改革取消了级别工资,突出了“职务因素”,设置职务工资模块,使公务员的工资与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相联系。但是由于职务工资所占比重过大,工资待遇主要依赖于职务的晋升,在实际运行中又暴露出职务功能过强,不能体现同职务不同资历人员差距和不同岗位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官本位”意识,真正走上了“升官发财”的道路,也就是只有职务提升,工资才能增加,使所有工作人员都挤升官这个独木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将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使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逐步与市场机制相衔接。
1993年,建立职务级别工资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对机关现行工资制度相应进行改革,建立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级别工资制度,以利于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这一次改革恢复了级别工资,工资结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其中,职务工资约占40%,级别工资约占35%。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国家工资政策外自行出台了一些津贴补贴,使基本工资在工资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加上这些津贴补贴大多按职务发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级别工资在提高工资待遇上的作用。同时由于工资结构四部分都处于动态,再加上三年考核优秀升级,使正常的工资晋升被打乱,也给工资管理带来了难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重新设定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政事分开。
2006年,建立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一次改革吸收了前三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工资结构设置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块,并进一步加大级别工资比重(约占基本工资的60%),同时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使基层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受限制的情况下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待遇。但是,由于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尚未建立,级别与待遇挂钩的政策未能及时出台,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大多仍按照职务发放,职务还在主导着不小的作用,导致目前级别工资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