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工资制度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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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方法:
第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的制度,加大职级的调节力度,通过职级的调整,提高部分人员的年功待遇,让在职务上没有机会调整的人员,在职级上体现。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的规定,“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的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这样就克服了人人要挤职务这个“独木桥”的现象,对基层公务员也起到了稳定作用,从而也能够促进基层政权建设。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让单位法人真正拥有和行使职权。
第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实行级别工资制。级别工资作为基本工资,每个公务员按照工龄年限分别套入工资级别标准。参考现行的级别等级设27个级别,从办事员到正国级每个职级对应5-10个级别。国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时调整工资标准,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建立正常的工资晋升机制,只要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正常,不是大起大落,就按规定两年晋升一级或三年晋升一级。将职务工资改为职务津贴,按职务分12级,即正国级、副国级、正省部级、副省部级、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县处级、副县处级、正乡科级、副乡科级、科员、办事员。参考现执行的领导职务工资和非领导职务工资的差额确定职务津贴。根据岗位和职责可以分为省部级以上和厅局级以下,省部级以上津贴标准差额大一些,厅局级以下津贴标准差额小一些。对于级别工资和职务津贴全国统一制定标准。级别工资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情况,职务津贴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责任的大小,地区津贴标准的核定主要考虑生活消费品价格水平、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等。地区津贴标准的核定权限,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由国务院核定;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由省政府核定;县区乡由地市级政府核定。另外,国家认为其他有特殊的岗位,也可以给予特殊岗位津贴。工资的构成由级别工资+职务津贴+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4部分组成,以级别工资为主,其他津贴为辅。职务和级别分开,公务员按一定标准晋升级别,级别决定薪水。这样,公务员就不需要挤着去“当官”,在自己的岗位上就能体现价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落实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分配自主权,改变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办法,让法人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行使绩效工资发放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