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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职节目使人梦想成“针”

    •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3-01-29 22: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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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尚斌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应当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综合分析。通过案件事实情况可以看出以下几方面: 

      1、虽然郭先生和小米公司在节目中口头谈到了具体的岗位和薪金,但并没有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言,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劳动关系才能成立。这里面我们不能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来考虑,因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形成具体的劳动事实。作为小米公司和郭先生,以上这两项基础条件都不具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真正成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定的必要条款,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些条款并不必须为书面形式,但应当是双方商讨并认可的必要环节。 

      很明显,节目中双方仅仅大致谈到了薪金和岗位,而且关于岗位问题也没有描述具体工作内容,并没有将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完全涵盖在内,因此,并不能说这就是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 

      2、小米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介绍,小米公司正常的招聘流程是比较严格的,公司正常的招聘流程在小米公司需经过三到四轮,要经过人力资源、工程师、部门主管等正式面试流程。同时公司也表示:郭先生被拒的原因是“专业能力测试没通过”。 

      这既是小米公司的实际情况,也是符合我们日常招聘应聘程序的常理。毕竟,对于一个20万元高薪的职位,公司也不可能随意录用,而节目本身的时间又十分有限,求职者事先可能已经对企业进行了一定的了解,但招聘的公司未必能够及时全面的了解求职者的情况。而对于郭先生来说,他也表示,“感觉已经在电视上播出,又由老板亲自选中,肯定是板上钉钉了。面试也不过谈谈薪水和岗位,走一下流程。”他说,没想到入职时却遭拒绝,有种“被忽悠”的感觉。也就是说,他本人也知道在节目结束以后会有面试流程,面试程序是招聘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小米公司的面试程序存在一定合法性、合理性。 

      3、网上也有评述,认为小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的先合同义务责任,我个人不能认同关于缔约过失的说法。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规定,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通俗讲就是签订合同之前);在这个阶段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缔约过失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而本案,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围绕劳动关系形成的争议焦点,这种劳动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性的合同法律关系还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不应得以适用,因此小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之说法应当是不能成立的。 

      4、实际上,节目中双方只是达成了概括性的意向。小米公司方面曾强调:“从专业的岗位来讲,就是说一般是通过这种选秀的节目实际上是很难立刻现场拍板确定的,对这个岗位来讲,公司有这样的一个大概的意向,但后面可能要进行专业的面试的。《步步为赢》节目本身告诉我们的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大概的录用意向,具体还要尊重企业本身的面试过程。”而郭先生本人也明确表示过,并未辞职来上节目,同时会在考虑小米公司的情况下,也考虑其他。可见,双方也并未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确定的内容。 

      在《步步为赢》节目中,小米公司和郭先生应属于招聘和应聘的一种继续状态,但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也没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因此双方之间还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我们用合同法中的规定来举例,以便于理解。实际上,根据这种招聘类节目的性质,有点类似于合同法中所讲的“要约邀请”,求职者在企业的面试类似于“邀约”,同时,这种“邀约”的商讨过程在节目结束后并没有完成,“面试”也可以看做“邀约”的一部分。而最后合同达成的环节,也就是“承诺”环节还没有完成,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建立。 

      对于郭先生的赔偿要求,我们认为,若要分析赔偿能否得到支持,首先要看是否具备赔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看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和责任。 

      本案中,在制作节目之前,节目组并没有明确告知郭先生节目中如果企业做出的同意招录的意思表示,只是一个初步意向,并非劳动合同的达成,而郭先生自己认为,企业答应了就不会有问题,面试都仅仅是走个过场;而企业方认为《步步为赢》本身告诉我们的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大概的录用意向,具体还要尊重企业本身的面试过程。 

      由此可见,双方对节目本身的定位都存在一定的误解,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双方对节目理解上的偏差,不存在谁“忽悠”谁的主观动机,因此,双方对纠纷的产生都没有严重的过失。所以,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形之下,双方是不必向对方相互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后,建议求职者在参与此类节目时,对节目的相关规则和意向后果多加了解,对招聘企业的招聘流程、入职条件予以了解,做好充分准备,对赢得获胜结果的执行要提前落实。目前此类节目众多,参与者非常踊跃,也建议节目组对节目规则和可能发生情况予以明确和详尽的告知,节目中,招聘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滨州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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